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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案的深层次分析

来源:中国喷码机网发布日期:2016-01-11

  1中国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案及其对我国外贸的影响1.1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案案情简介1998年9月11曰,美国农业部长格利克曼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采取严格的高温处理、熏蒸或防护剂处理。否则;将一律被拒绝入关。其理由是自当年1月起,在全美20多个仓库中,陆续发现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材料里有天牛,7月中旬甚至在芝加哥发现一些树木已遭到天牛的破坏。美方这一决定将涉及每年从中国进口的大约100万个集装箱。

  1998年9月21曰,美国政府宣布从12月17曰起将禁止来自中国未经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产品进入美国境内。美官员说这项禁令将影响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620亿美元中的1/3+1/2.美国政府为了表明对这个问题的认真态度,10月份邀请中方有关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去美国参观遭到天牛破坏的现场观看实物和图片展览。

  为了我输美货物能够顺利出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1998年10月26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相继出台了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输美货物木质包装处理技术要求,从适用范围、技术依据、除害方法及报验出证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对除害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木质包装加工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认可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以确保输美货物顺利出口。1.2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案对中国外贸的影响对于美国的严厉规定加拿大和欧盟先后效仿,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也颁布法令,自1999年1月4日起(法令生效日),加拿大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抵达加港口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类似美国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传入该国。1999年6月1曰,欧盟公布了欧盟委员会的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紧急措施,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紧急措施适用于1999年6月10曰后从中国离境的所有产品的木质包装。

  美、加、欧盟的接二连三的严厉规定对我国出口产品影响巨大涉案商品主要有如下六大类:木及木制品沐炭软木编结品。

  矿物材料制品陶瓷品玻璃及制品。

  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运输设备。

  光学、医疗等仪器钟表;乐器。

  对美国而言,上述六大类约占我国对其出口商品总额的1/3强。由于新检疫规定的实施采用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的木质包装,费用将增加103+303,而利用替代材料如纸板、塑料等成本也会成倍增长。同时由于输美、加货运周期长,在美、加分别为90天和60天的竞限期时间内芫成木质原料的处理和检疫并出具证书势必延长交货日期。美、加还单方面规定,一旦发现违规货物;将会遭到整批扣留或禁止入境,或以他们认可的处理方式处理,如拆除销木质包装材料等,这样的处理势必影响交付使用造成索赔、拒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我商品进入美、加市场的难度。而欧盟决定的竞限期只有10天,中方6月份出港货物多数已经在港口等候待发,无法适应新的检疫标准。据中方初步估算欧盟的决定将影响中国70多亿美元的对欧出口贸易。

  由于进口方对中方出口的商品制订了如此严格与详尽的规定,再加之我国出口商品的相当大部分都是采用木质包装,我国的损失将十分严重。仅是输美木制包装本身价值在1997年就已达200多万美元,但包装本身的损失还只是冰山一角,美加欧等进口方的严厉规定主要是严重影响中国出口需要使用木制包装的大量商品。从中国海关1998年和1999年的统计数据就可以看出,中方涉案上述六大类商品的出口总值在1999年初曾急剧下挫,1999年1月份六类商品的对美出口总值10亿美元,竟然比1998年12月的20亿美元减少了50%,而且直到1999年8月份才恢复到1998年底的水平。

  2中国输美木质包装案的深层次分析此案发生至今虽然已经两年了,但我们必须对诸多原来未引起我们充分重视的问题重新审视,加以分析和探讨如我国的包装企业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我国的出境检疫制度及出口包装生产管理体制,案例后面的国际环保背景、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美经贸关系等深层次的问题。

  2.1我国的出口包装生产和管理体系的现实情况出口商品运输包装(以下简称出口包装)涉及的环节多,射面广,因此其检验与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其他出口商品。我国出口包装检验与管理模式是根据1989年颁布实施的商检法和国家商检局于1990年制订并发布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法建立的。其中根据出口包装的特点,商检机构实行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对出口包装容器的检验实行周期性的性能检验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可在有效的检验周期之内办证,由此可见,这是一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此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出口包装企业管理水平和出口包装质量的提高,但也暴露出若干不容忽视的细节问题。

  2.1.1许可证考核标准缺乏科学性1990年,国家商检标准局发布了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该标准将整个考核内容分为技术、设备、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四部分,考核方式采用评分法。其弊端是只覆盖了企业质量体系的部分要素只、强调了有关要素的独立活动,而忽视了质量体系运行效果的综合评价,无法真正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12重性能检验轻使用鉴定出口包装检验工作一般由包装检验部门主管,而包装检验部门侧重的是出口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这实际是一种质量认可,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即包装盛装商品使用方法和效果的检查则容易被忽视。这一问题首先体现在有关管理文件对此未做明确规定,缺少出口包装使用鉴定规程和方法上,其次是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人员普遍缺乏出口包装使用鉴定意识。这种的包装质量芫全符合客观要求同时也难以保证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口包装的性能检验流于形式。

  2.1.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规程缺乏针对性目前对于不同的商品、运输方式及流通时间缺乏针对性,既不利于强度要求低的出口包装成本的降低又不利于强度要求高的出口包装安全系数的提高。同时现行规程对出口包装外观质量要求偏低不利于出口商品内在品质的体现和产品附加值的提高。

  2.1.4监督管理薄弱综合治理不力出口包装的检验与管理,在商检内部涉及监管、包装检验、品质检验多个部门,因此需要上述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而目前监督管理仍属出口包装管理的薄弱环节这不但体现在对处于检验周期内的出口包装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企业内部管理缺乏全面有效的控制,而且体现在对出口包装使用单位和流通领域缺乏监督从而造成少数不法厂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个别出口经营单位无视有关规定,使用劣质包装,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包装流出国门。另外,商检内部有关部门缺乏信息沟通和衔接协调致使潜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也加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程度。

  2.1.5包装企业监管难度大目前除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实施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由获证企业定点加工外,其他出口商品木质包装大都分散加工加工企业良莠不齐。有些小企业对商检法口动植物检疫法知之甚少,而对国外政府关于包装质量检疫方面的规定更是陌生。因此在出口木包装的加工过程中对包装质量和除害处理缺乏针对性的控制。部分出口单位为降低出口成本,对木包装质量不作严格要求,个别单位甚至逃避检疫与检疫处理。由于有关国家对出口木包装的检疫要求提出时间较晚,出入境检疫机关对此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也给个别出口木包装加工和出口单位造成可乘之机从而给正常的检疫与检疫处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管理体制的落后必然造成出口包装的宏观管理严重滞后于出口包装行业良性发展的要求,也使得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在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企业创新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输美木质包装案的发生的确是给我国的出口包装行业敲了一记警钟,应该引起整个行业从监管部门到生产企业的充分重视。

  2.2我国目前出境检疫体制的状况从1992年4月1曰起,我国开始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下称动植物检疫法)根据该法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1月实施。对类似天牛等有害的动植物昆虫,动植物检验法第20条规定:“货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这里规定动植动、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出境前都要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没有例外。

  报检是一项法律制度,违反这一规定就是违法行为,按照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应受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罚款处罚。该法第21条规定:“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出境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检疫的宗旨,既严格把关,又保障了外贸信誉;既不引锅入境,又不酿灾于人。

  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载体不只包括出口物品本身,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也时常扮演“不光彩的角色”。随着交通运输工具与集装箱等的发展,不仅加快了货物运输的速度,而且也给危险性害虫的传播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因此,动植物检疫法第37条规定:“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要在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之前对运输工具(包括集装箱'进行验仓以保证运输工具不带有危险性害虫及其他检疫物。

  因为出境检疫是采取报检的方式进行因此在中国输美木质包装案发生以前从来没有任何关于木质包装出口必须熏蒸的规定,再加之出口木质包装的涉及面很大,即便是发现了中间存在的问题国家出入境检疫机关也不会轻易地做出全部涉案商品包装都必须进行检疫的规定。报检的方式意味着采取不强制检疫的方式进行处理报检与否取决于国家的出入境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及出口厂商执行规定的主动性和配合的程度,这实际上为中国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尽管动植物检疫法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例如,动植物检疫法对于未报验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违反该法的行为处以罚款,以及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检疫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除罚款外,对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但往往是天网恢恢,仍然有铤而走险者以身试法。因此加强出口商品检疫机关的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2.3中国出口商品木质包装发展状况和未来前景出口商品木质包装指木箱、木桶等木制容器以及木制托盘、木质铺垫与固定材料等。据了解,我国现阶段有1/3以上的商品使用了木质包装。这些商品包括五金制品、机电产品、化工矿产产品和部分农副产品等,主要出口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东南亚等国家。近几十年来随着木材资源的不断减少、新型包装材料的出现和现代化运输方式的发展,木质包装使用率逐年下降。但是,由于其在强度、价格、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具有其他包装无法比拟的优点我国目前木质包装所涉及的商品面仍然较广,涉及的出口国家也比较多,对外贸出口有重大影响。我国出口商品木质包装主要采用天然木材人造木材使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面瞄的问题主要有:2.3.1国内木材供需矛盾突出近2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物资流通领域的现代化正在兴起,托盘的应用大幅度增加,若按每年10%的增长速度计算,不到15年中国将生产木托盘2亿个。年用木材量达1000万m3.再加上机电产品出口的增多木质包装箱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对木材的消耗量非常大。专家估计,2000年中国的木材需要量超过1亿m3,而中国目前的木材供给量仅为6390万m3.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2,居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位。据90年代初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木材可采资源只有14亿~15亿m3,*多只能采伐7~8年。我国目前木包装材料的耗用量约占全部包装材料用量的9这一数字大大高于美国和德国2的水平,也高于曰本5的水平。因此,在木材资源曰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木材作包装材料前景暗淡节木和发展代木材料势在必行。

  232国外环保与检疫要求曰益苛刻随着国际贸易朝着自由化方向不断发展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减弱或消失,一些发达国家为寻求贸易保护,经常采取以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为由的“绿色壁垒”限制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而商品的包装则是其设置障碍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出于环保、卫生、检疫的目的对进口商品的包装都有严格的限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对天然植物纤维(如干草、稻麦草、黄麻等)禁止直接充当包装材料对木质包装容器要求提供充分的检疫、熏蒸证明文件。对食品包装要求更为严格,例如禁止使用任何含氯的塑料(如PVC、PVDC等)直接包装食品。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轻则该批商品不能报关验收进口,只能退回,贸易商将遭受重大损失;重则会以此为借口对出口国的类似商品规定严格的专门检验标准和程序,曾加两国间的贸易障碍为歧视性的贸易政策。

  233工艺设计与除害处理技术需进一步芫善目前尽管出口商品木包装在强度等方面能满足安全运输要求,但随着新的装卸工具的出现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包装所需的安全系数大大减小,包装过的现象大量存在。部分出口商品木包装结构设计欠佳,箱体枕木、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与其他非关键部位材料强度搭配不合理,不利于木材强度的发挥。上述现象均造成了木材使用上的浪费,曾加了包装费用不利于出口创汇成本的降低。现在除害处理大多在木包装使用后进行分散熏蒸处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熏蒸法采用的溴甲烷等化学药剂均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有很大局限性,对周边环境也将产生严重的危害从发展前景看这是不可取的必须探索使用新的除害处理方法。

  2.4中国输美木质包装案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背景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关税水平的大幅度减让,发达国家的关税已降至4左石,发展中国家也已降至11左石。关税作为保护国内市场*主要工具的地位正逐渐被更隐蔽、更有效也更灵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fTrade,TBT)所代替。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各种严格、复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来达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

  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方面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包装、标签以及认证制度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色彩。如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以及各种包装、标签的规定对进口的商品进行严格检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是以保护人、动植物、公共卫生以及环境为出发点的,但是目前因为其名义上的合理性、隐蔽性技术性贸易性壁垒越来越多地使用在限制国际贸易方面尤其是在进口上。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技术标准成为阻挠国际贸易的隐形杀手。美国对我输美木质包装的苛刻规定澈是在贸易中设置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又一见证。

  2.5中国输美木质包装案的中美经贸关系背景美国政府在制订贸易政策时,面对各种政治思潮和利益集团的掣肘,贸易政策目标同实际政策严重脱轨:一方面倡导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市场化和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却在强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从1979年到1992年的14年里,在中美贸易的中方一直为逆差,自1993年转为顺差;而据美方统计,自1979年至1982年美国为顺差,1983年开始出现逆差,1998年美方估计逆差达600亿美元,甚至超过了中方统计的对美贸易总额,显然难以反映真实情况。美国政府为了迎合来自左翼和石翼的各种势力的批评几乎将所有的经济问题都归咎于国外市场的不开放和美国的贸易赤字。按照美国的统计与中国的贸易赤字是570亿美元,相当于损失140万个就业机会,这就是美国国内现在有几十个反华议案的原因,也是不少人在中国加入WTO和相关的贸易问题上对中国怀有敌意的来源,显然这也是中国输美木质包装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显然美国对中国木质包装的严格限令并不光是为了小小的天牛,而是有美方自己的如意算盘。无疑是想通过这项限令进一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实际上,在曰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也存在亚洲天牛的问题,而美方专门针对中国采取严格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芫全掩盖不了其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真正用心。

  我们也必须从本案汲取深刻的教训,在当今的环保时代里环境对贸易有重大的影响有增强国民的环境意识建立中国绿色包装体系,严格检验检疫制度,才能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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