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我局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
我局将分批公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见附件2.附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
三、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采取企业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以及随后监督的方式。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发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六、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同时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企业计量管理文件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七、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核查。经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八、对已获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时,不得重复核查。
九、企业获得证书后,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其在新增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证书并被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企业及产品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十一、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按照评价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对获得证书的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应避免重复抽查。
十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篇本刊报道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十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不得在其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十五、与本规定有关的《规范>、自我评价声明、审查备案登记表、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证书和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附件2**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1食品:酒、食用油、方便面、米、面粉、奶粉、牛奶、酸奶、碳酸饮料、纯净水2洗涤用品:洗衣粉3.化妆品:洗发液、护肤霜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向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我局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见附件1)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前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1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长度:没有限制3.2净含量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
(完)